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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規范氣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備案和清理等活動,提高氣象規范性文件的質量,根據《氣象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3號)、《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氣象部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的氣象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備案、公布、評估、清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氣象規范性文件是指氣象主管機構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氣象社會管理職能,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文件不適用本細則:
(一)內部工作制度
(二)對具體事項處理和具體情況通報的文件
(三)公示辦事時間、辦事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四)標準、規程等技術性文件
(五)轉發上級氣象規范性文件的文件,但轉發文件同時提出具體實施措施或者補充意見,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除外
(六)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采取應急、避險等臨時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七)會議紀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
第四條 氣象規范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一、權責一致、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氣象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行政處罰
(四)行政強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七)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第六條 氣象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發布。
第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相關職能處室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氣象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報審、提交審議、公布、評估及清理;政策法規處負責氣象規范性文件的內部合法性審查、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備案、組織清理和監督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氣象規范性文件的核稿、編號、印發、匯編等。